关于印发《住建局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4-08-28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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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建局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五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4年8月26日   

主题词:城乡规划建设   加强管理    规定                  

抄送:县委张映平书记、县政府范宜军县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温浩泉、县府办副主任李权  

               

五华县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

建设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不断提高城乡建设水平,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按规划设施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工程监管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取得用地手续;

(二)根据用地手续或《土地使用批准书》(附土地使用红线图)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图,规划设计单位做出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三)凭用地手续、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及立项批文,规划报建股作出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办齐有关手续,缴交相关规费后到规划报建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办齐有关手续,缴交相关规费后到建设工程管理股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规划放线

在办理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由建设单位通知规划报建股或村镇建设管理股组织规划放线,放线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图和规划设计要点进行规划放线。

1.县城公建项目由规划报建股牵头,规划设计单位、城监大队、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参加。

2.乡镇公建项目由村镇建设管理股牵头,规划报建股、规划设计单位、镇村建办、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参加。

(七)规划验线

在建筑物施工至±0标高时,由施工单位通知规划报建股组织规划验线。验线时必须严格按照放线记录和规划设计要点、建筑物尺寸、±0标高进行。如发现与规划不符,应及时制止并纠正,同时逐层上报有关领导。

1.县城公建项目由规划报建股牵头,县城建设管理股、城监大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

2.乡镇公建项目由规划报建股牵头,村镇建设管理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

(八)规划验收

规划验收前由规划设计单位做出该项目的竣工测绘报告,竣工测绘报告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通知规划报建股组织规划验收.建筑物按照规划设计图、规划设计要点要求建好,场地已清理,水沟、绿化、场地硬底化做好后,方可组织规划验收。

1、县城公建项目由规划报建股牵头,县城建设管理股、规划设计单位、城监大队、造价站、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参加。

2、乡镇公建项目由规划报建股牵头,村镇建设管理股、规划设计单位、造价站、监理单位、镇村建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参加。

(九)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按照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程序进行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参加,县城公建项目(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加城建综合档案室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竣工验收程序实施监督。

(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由房地产开发单位通知房地产管理股,按照《五华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定》组织竣工综合验收。

由房地产管理股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规划报建股、县消防大队、县人防办参加。

二、加强规划建设管理

(一)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本职工作。

1、城监大队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行业法律法规,加大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行为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介入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查验有无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己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要告知规划报建股,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立即制止,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做好县城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对建设工程±0标高、建筑物尺寸、首层高度、建筑层数等,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管理,如发现不符,要及时制止并上报局领导。凡沿街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好临时占道、建筑围蔽手续后,方可动工;对未办理临时占道、建筑围蔽手续的要立即制止。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收土、洒漏等进行监管。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有规必循、执法必严,实行定点、定人、定责,切实加强巡查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章建筑的打击力度。

2、规划设计单位对规划要求应明确: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栋距、建筑层数(复式的层高超过2.2米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高度,有地下室的同时要标注“四至”范围。小区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把市政道路、路灯、绿化、供水(气)、排污沟、垃圾中转站、公厕、供(配)电房等统筹安排,通盘考虑,不留后患。

建设项目中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网上和现场公示并征求四邻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3、规划报建股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各种手续,核发“一书两证”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局召开规划报建会时,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发给城监大队。在接到城监大队的有关告知后要立即查明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情况,并对己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放线的要立即组织放线。协助城建综合档案室对业主发放“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告知书”,督促业主与城建综合档案室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协议书”。对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规划报建股、村镇建设管理股(村镇项目)不得组织规划放线和规划验收。

4、施工图审查办公室对施工图的审查,要对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及图纸审查的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发出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5、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凭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进行造价估算,做出《建设工程报建造价估算单》。

6、建设工程管理股要严格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程序和条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由建工股负责把关,确保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建项目,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7、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建设工程项目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范要求抓好落实,确保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无“建设工程定位放线记录表”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介入监督管理。对建筑规模等要进行核实,要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的规模要求,如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及局领导。

8、县城建设管理股要做好县城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参加对县城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验线,对建设工程±0标高、建筑物尺寸、首层高度,建筑层数等,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管理,如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及局领导。

9、村镇建设管理股要做好村镇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对村镇建设工程公建项目组织规划放线,参加村镇建设工程公建项目的验线,对建设工程±0标高、建筑物尺寸、首层高度、建筑层数等,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管理,如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及局领导。

10、房地产管理股抓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对验收情况出具相应的《综合验收证明》。

(二)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1、建筑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坚持先规划后勘察设计,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不得随意变更规划的设计要求。杜绝“一个项目,两套图纸”。必须按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图设计,严把设计质量关。

2、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有关行业法律法规,认真履责,对无《建设工程定位放线记录表》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介入监督管理。要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对建设工程±0标高、建筑物尺寸、首层高度、建筑层数等,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管理,如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及局领导。

3、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行业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切实遵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自觉维护行业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责任追究

上述各职能部门、各相关单位(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行业法规规定及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如有各职能部门、各相关单位(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消极作为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