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办事指南
来源:本站   时间:2014-11-14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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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令第162号)

(三)《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

(四)《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五)《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

(六)《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

(八)《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梅市府[201237号)

(九)《梅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梅市府【201155号)

(十)《五华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华府办【2013109号)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县申请辖区城镇户籍,并在本辖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非本县城镇户籍的,应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2、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本县公布的标准;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房产;

5、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聘录用、办理正式手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2、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本县公布的标准;

3、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4、申请前连续6个月在本县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就业所在地无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房产;

7、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就业所在地无房;

2、在就业地居住满一年,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

3、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本县公布的标准;

4、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房产;

6、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提交资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四、工作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领取《五华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和公示。各居委会自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生育状况等情况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各居委会(用人单位)应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本社区(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部门。

3、审核。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并签署意见及盖章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书面说明。民政部门完成审核后将申请材料和核定结果一并移送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公示和批准。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民政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入户或到用人单位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等情况,对通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入户核查的申请户,在县广播电视台、房管局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示期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5、选房和轮候。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选房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凭《公共租赁住房选房核准通知书》进行选房;选完该批次房源后,未分配到住房的申请户可以轮候参加下批次的选房,放弃该批次房源者其选房顺序将调整到该批次轮候顺序的末位。

轮侯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联系电话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审核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轮候资格。

6、签订合同。选定房源后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入住通知书等到指定地点签订《五华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五、受理地点:

1、各居委会。

2、县房管局住房保障办(水寨镇华兴中路335号三楼,咨询电话:43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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