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4-30 来源:梅州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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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不少精装修楼盘质量问题频频爆出,甚至出现业主维权拉横幅的场景。在咱们梅州近几年关于精装房的吐槽也很多,货不对版、质量差......面对这样的市场乱象,政府出手了!

   近日,我市出台了《梅州市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办法》对建设手续及承发包管理、设计、材料、施工、验收与交付、质量保修等进行了规范,规定建设单位是实施全装修的第一责任主体,全装修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担心房子质量差?

《办法》规定全装修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担心房子与样板房不一致?

《办法》规定样板间(件)作为全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交付使用的参照标准和依据,其施工工序、材料、构配件及质量标准应与实际施工一致;


担心房子甲醛超标?

《办法》规定全装修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检测不合格的,严禁投入使用。


担心维权难?

《办法》规定全装修实施中,相关责任单位存在违反设计、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及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进行登记并公开。


《梅州市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提升住宅建设品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全装修(以下简称全装修),是指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安装到位。

非商品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全装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全装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房地产、质量技术监督、消防、规划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装修质量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实施全装修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全装修质量负首要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负责全装修工程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协调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等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全装修工程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全装修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工程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严格执行建设、设计、施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及全装修分包单位)、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定,严格执行质量终身责任“两书一牌”制度,强化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章  建设手续及承发包管理

第五条  全装修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六条  全装修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建设单位不得将全装修部分进行违法发包和肢解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对全装修部分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建筑装饰装修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全装修部分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承揽全装修分包工程的企业不得再行转包。

 

第三章  设  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装修设计,出具完整的全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与住宅土建、安装设计有效衔接。设计单位应对全装修工程提出质量常见问题防治重点和措施,对容易产生开裂、渗漏的关键部位和环节,提出具体的细部构造和节点做法,设计深度须满足住宅工程开裂、渗漏防治的施工需要。

 

第八条  全装修设计应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等规范相关条文。全装修设计安全因素要把防火设计放在首要位置。

 

第九条  全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严格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第四章 材  料

第十条  全装修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第十一条  全装修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并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第十二条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施工单位应当对装修所用材料、部品和设备进行进场验收,对设计及规范要求需进场复检的材料,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施  工

第十三条  全装修施工实行样板引路制度。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以现场实物展示、样板间(件)的形式直观展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做法及装修主要材料,并应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各方签章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样板间(件)作为全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交付使用的参照标准和依据,其施工工序、材料、构配件及质量标准应与实际施工一致。

 

第十四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主体施工质量的控制,严格控制建筑物几何尺寸,使其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全装修实行分包的,土建施工单位与全装修施工单位应在全装修工程施工前进行交接检验,办理交接手续,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装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查批准后严格组织实施,并对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要以质量控制为主要目标,对全装修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要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并对其落实情况实施监理。要严格每道工序的检查,重点加强对全装修材料进场、隐蔽部位施工、重要功能检测试验、分户验收等环节的监理。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

监理单位不得签署虚假审批或者验收意见,不得由他人代替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批或者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全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成品保护,严禁违反设计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单位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第十八条  全装修材料检测及施工试验应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全装修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检测不合格的,严禁投入使用。

 

第六章 验收与交付

第二十条  全装修应严格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分户验收,并留存全面、真实、有效的书面资料备查。

 

第二十一条  全装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办理交付手续前,购房者有权对商品房进行查验,发现质量问题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向购房者出示满足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执行统一的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通知》(粤建房〔2018〕84号)相关要求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二十二条  推广第三方机构验房,在住宅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查验机构在分户验收、交付等环节开展房屋质量查验并对返修质量问题进行跟进与处理。第三方机构应由购房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商住户确定。

 

第七章  质量保修

第二十三条  全装修项目最低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对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及时予以保修,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因用户装修改造、使用不当等因素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全装修实施中,相关责任单位存在违反设计、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及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进行登记并公开。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全装修质量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