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五华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6-08-12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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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土资源所,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加强局党组自身建设,提高局党组工作科学化水平,结合实际,制定了《中共五华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五华县国土资源局党组

2016810

                                                             中共五华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局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对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第三条  局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局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局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局领导班子依法依章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局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局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局下列重大事项:

(一)需要向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和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各国土资源所、局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事业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局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局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  局党组应当加强对局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局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局党的建设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局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局党组应当加强对局党支部工作的指导。

局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九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接受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组织局党组活动,签发局党组文件。

局党组成员根据局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局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局党组向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县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局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局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局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局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局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局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局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局党组成员代表局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局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局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局党组审定或者经局党组书记批准。

局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局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局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局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局党组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九条  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局党组会议形式。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局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局党组书记委托的一名局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和局党组成员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会议召集人可安排其他列席人员。

第二十条  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局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局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列入局党组会议的议题,应由分管的党组成员先组织有关部门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充分研究,并对有关问题取得比较统一的意见后,再提出建议并报局党组书记审定。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除讨论干部人事议题外,能够形成书面材料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材料送局党组成员审阅。

第二十一条  局党组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并根据局的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确定全县国土资源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拟提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以及其他事关全局的工作部署等。

(三)研究决定局管干部的招录、任免、调动、交流(含挂职锻炼)、奖惩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审定以局党组、局名义发出的事关全局的规范性和重大工作部署文件;审定以局党组、局名义上报市、省国土资源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文件。

(五)研究部署局机关、下属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

(六)研究提出对局机关、下属单位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置意见。

(七)局党组书记认为有必要召开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局党组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局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局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局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局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局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见,则视为同意。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召开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开局党组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局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局党组通报。

第二十五条  局党组文件由局党组书记签发,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也可以由局党组书记委托一名局党组成员签发。

第二十六条  局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整理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签后印发局党组成员,并通知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七条  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局党组成员按分工落实或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负责组织实施的局党组成员,应当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决议实施情况。

局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局党组成员对局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局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八条  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局办公室具体承办局党组会议通知、记录以及局党组会议纪要、有关文件的起草、分送、归档,并具体负责局党组决议的督办工作。

第五章  理论学习

第三十条  局党组成员应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党员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认真学习、民主讨论、积极探索、求真务实”的风气。

第三十一条  局党组成立理论学习中心组(简称中心组),由局党组成员组成。局党组书记为中心组组长。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和中心发言人,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第三十二条  中心组学习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书记外出或请假期间,由主持工作的局党组成员履行组长职责,中心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各国土资源所和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三十三条  中心组学习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学习与辅导讲座相结合,讨论交流与中心发言相结合,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中心组学习原则上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全年不少于8天。遇有重要内容应及时安排学习。

第三十四条  中心组成员应按计划学习规定的必读书目,并做好读书笔记。每人要有专门的学习笔记本,并按专题学习要求写出发言提纲。每次集中学习要有12名成员作中心发言。每位中心组成员每年必须作一次以上的中心发言,每年开展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

第三十五条  中心组设学习秘书,主要职责是协助中心组制定和落实年度学习计划、阶段性学习安排和专题学习研讨计划;推荐学习书目、提供学习材料;筹备和服务中心组集体学习,对集体学习研讨进行记录和考勤;建立和管理中心组学习档案;向上级报送有关材料。

第六章  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六条  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市县委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确定的主题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局人事股和办公室负责人列席局党组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七条  会议召开之前,由局人事股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局党组成员要认真做好会议准备,会前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第三十八条  局党组民主生活会上,局人事股要向会议报告征求意见、建议情况,会议主持人要通报上次会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各位局党组成员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因故缺席的局党组成员应提交书面发言,由局人事股负责人在会上代为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局党组成员将会议情况转告缺席人。

第三十九条  局党组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并在局内部通报,认真落实整改。

第四十条  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后,局人事股按要求向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县委、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七章    思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一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关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提高领导水平。

第四十二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要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十三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减少事务性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十四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要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研究国土资源工作在新时期新形势下遇到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调查研究要统筹安排,增强针对性,确保实效;要轻车简从,不搞迎送,不接受超标准接待,不收受礼品。

第四十五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必须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公道正派,忠于职守,勤俭节约,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和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国土资源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第四十七条  局党组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健全制度,强化监督,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八条  局党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局党组书记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局党组成员要认真落实对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做到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中共五华县国土资源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以往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