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五华县国土资源系统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09-18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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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土资源所,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请销假制度,结合当前形势,强化作风建设,规范队伍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原请销假制度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五华县国土资源系统请销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华县国土资源局 

2015729

五华县国土资源系统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系统考勤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请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应填写《五华县国土资源系统年休假审批表》,按审批程序逐级同意后报批。正股职(含正股职)以上干部报局长审批,其他干部职工报分管政工的局领导审批。

第三条  请事假和病假(年休假除外,以下同)的工作人员应填写《五华县国土资源系统请假审批表》,并按以下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本系统副股(含副股)以下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的由股(室)、队、所主要负责人审批;正股职(含正股职)以下干部职工请假1天的由分管业务(挂片)局领导审批;2-3天的由分管政工的局领导审批;超过3天的由局长审批;县局现职副科干部请假由局长审批。

各股(室)、队、所主要负责人请假时间超过3天的,还应指定临时负责人。

如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事先书面呈批请假时,可电话逐级请示领导,经各级领导同意后方可请假,事后本人应及时补办请销假手续。

第四条  各股(室)、队、所负责人因公务需出差外省、市、县的,应请示局长同意后出行。

第五条  请病假超过3天(不含三天)的和休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的,需出具就诊医院疾病证明和医生建议治疗的时间。

第六条  《五华县国土资源系统年休假审批表》和《五华县国土资源系统请假审批表》经各级领导批准后,交人事股备案。假期结束后由其本人亲自到人事股签名办理销假手续,国土资源所干部职工销假也可由所长电话上报人事股办理销假手续。假期已满但有特殊原因需续假的,应按请(休)假程序重新办理请(休)假手续。

第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或者虽经批准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无故不上班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不上班的视为旷工。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八条  工作人员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其超过的时间津贴补贴按60%发给。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足10天的,当月的津贴补贴按50%发给,超过10天或旷工超过2天的,当月津贴补贴停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581日起执行。2013731发布的五华县国土资源系统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