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做好全县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梅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梅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地震、山洪等灾害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 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各地、各有关单位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
组织体系
2. 1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主要工作职责是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较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副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供销社、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卫生计生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局、气象局、公安消防大队、供电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3)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协调有关单位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灾害现场应急通信畅通。
(4)县供销社:负责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5)县教育局:负责督促危及托幼机构、中小学校、进修学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在灾害发生时,加强在校(园)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学校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7)县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督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做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
(8)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救灾应急资金的下拨和监督管理;督促镇级财政落实本级财政负担的应急防治资金和救援资金。
(9)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灾情、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风险预警,与县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10)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灾区大气、水体环境的应急监测,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11)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督促城乡房屋建筑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组织排查、监测和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12)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鉴定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监督指导灾后房屋修复工作。
(13)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负责交通公路设施和公路沿线路产路权范围内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4)县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和河流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
(15)县农业局:负责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16)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及时组织开展灾后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17)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和医院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18)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督促播发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防灾救灾法规、政策及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
(19)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督促非煤矿山等企业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0)县旅游局:负责督促旅游景区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统筹指导旅游景区开展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1)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22)五华县公安消防大队: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行动。
(23)广东电网公司五华供电局:负责及时修复灾区被损毁的供电设施、设备,保障灾区应急救援用电,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4)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
2. 2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县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办理县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组织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信息;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 3
各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要参照县指挥部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 4
专家组
县国土资源部门成立突发地质灾害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 1
预防预警
3. 1. 1
预防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同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气象预测信息,每年汛前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3)发放“防灾明白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当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镇长和村委会主任,并将 “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单位、住户及责任人手中。
(4)鼓励报灾报险。鼓励支持群众和单位通过信件、电话、短信等各种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有关技术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报告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
3. 1. 2
监测
(1)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每年汛期前,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单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设立地质灾害报警中心,并向社会公布报警电话。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要迅速组织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要初步核实灾情,及时研判,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必要时,县国土资源局立即派员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妥善处置。
3. 1. 3
预警
(1)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预警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各有关单位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2)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4个级别。其中,1级预警用红色表示,代表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2级预警用橙色表示,代表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3级预警用黄色表示,代表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4级预警用蓝色表示,代表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3)各级人民政府相关单位要密切合作,及时发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实现资源共享。负责风险预警的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中期、短期趋势预测和临灾预警。
(4)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等部门组成的专家组会商,提出风险预警等级意见,按规定审批后发布。
(5)县指挥部成员单位、预警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以及国土资源、三防部门及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注意及时查收预警机构发出的未来24小时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手机短信,保持通信畅通。
3. 1. 4
预警行动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预警时段内必须按照《梅州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规定》
(
梅市府办〔2013〕59号)
采取有关预防性措施。
3. 2
应急处置
3. 2. 1
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以本辖区村(居委)、派出所、卫生院、国土资源所及驻村(居委)干部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判定灾害级别等基础处置工作;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对于初步判定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报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
3. 2. 2
应急速报
(1)速报时限
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速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并随时续报灾害处置进展情况。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报告后一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接到一般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速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地质灾害报告后二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2)速报内容
突发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采取的对策措施。
3.2.3 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的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等级时,按照最高预警等级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I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按照《梅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梅市府办[2015]2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做好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生活保障、安置保障、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相关镇政府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县国土资源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2.4 现场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3.2. 5 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 6 应急终止
突发地质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风险预警机构发布灾害预警变更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向各有关单位发出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通知。
3. 3 恢复重建
3. 3. 1 善后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3.3. 2 调查评估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调查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抢险救灾情况、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意见与建议等。
3.3. 3 恢复重建
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对规划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4 信息发布
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救援、灾害损失等相关信息。
4 保障措施
4.1 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在现有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的基础上,利用就近地勘队伍充实应急力量,保证相对稳定和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满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
4.2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4.3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受灾群众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4.4 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实现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风险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 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6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3)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五华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华府办[2010]22号)自即日起废止。
7 附件
7.1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7.1.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7. 1.2 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7.1.3 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7. 1.4 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7.2 梅州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规定(梅市府办〔2013〕59号)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发布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级别与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相对应,响应级别为四至一级。响应持续时间随预警时段的结束而终止。
7.2.1四级预警响应: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通知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所组织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进行巡查监测。
7.2.2 三级预警响应:
(1)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水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旅游、教育、经信、安监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对预警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公路和铁路沿线、水利工程管护区、住房和建设工程、主要旅游景区(点)、学校、工厂、矿山等重点地段的预警响应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2)镇人民政府组织监测责任人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监测是否落实到位。
(3)村(居)委会检查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警信号、疏散路线、避险场所等相关防灾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组织监测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存在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进行巡查监测;通知辖区内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削坡建房住户加强房前屋后检查。
7.2.3 二级预警响应:
(1)县人民政府督促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水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旅游、教育、经信、安监等单位,派出工作组实地检查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公路和铁路沿线、水利工程管护区、住房和建设工程、主要旅游景区(点)、学校、工厂、矿山等重点地段的巡查监测和避险准备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必要时实施学校停课等避让措施。
(2)镇级人民政府组织监测责任人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人和削坡建房户的巡查监测是否落实到位;全面检查避险安置场所是否落实到位。
(3)村(居)委会确保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警信号、疏散路线、避险场所等相关防灾措施落实到位;组织监测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存在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开展巡查监测工作,并做好避险撤离准备;通知辖区内削坡建房住户加强对房前屋后的人工边坡和山体进行检查并做好避险撤离准备;一旦出现临灾征兆,立即组织受威胁群众实施避让。
7.2.4 一级预警响应:
(1)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召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析防灾形势,研究部署防灾对策措施。并督促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水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旅游、教育、经信、安监等单位,派出工作组实地检查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公路和铁路沿线、水利工程管护区、住房和建设工程、主要旅游景区(点)、学校、工厂、矿山等重点地段巡查监测和避险准备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学校实施停课,监督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临时避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县人民武装部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2)镇人民政府组织监测责任人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人和削坡建房户巡查监测是否落实到位;全面检查避险安置场所是否落实到位;组织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实施临时避让。镇级人民武装部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3)村(居)委会确保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警信号、疏散路线、避险场所等相关防灾措施要落实到位;组织监测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存在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开展24小时巡查监测并实施临时避让措施;通知辖区内削坡建房住户加强对房前屋后的人工边坡和山体进行检查并做好避险撤离准备,一旦出现临灾征兆,立即组织受威胁群众实施避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