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五华县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公共秩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窗口:
为进一步加强县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根据《五华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华府办〔2014〕15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五华县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公共秩序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华县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4年3月27日
五华县行政服务中心办事
大厅公共秩序管理暂行规定
为维护县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事大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和谐舒适的办事环境,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中心办事大厅窗口办公区、办事等候区严禁乱摆放、乱张贴,保持整洁、协调、美观。
第二条 中心工作人员、办事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中心有关管理规定,保持仪容整洁、文明办事、礼貌用语,严禁大声喧哗、嬉闹、寻衅、打闹等行为。
第三条 办事大厅内禁止吸烟、吐痰、乱扔果皮纸屑或其他杂物等破坏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第四条 窗口办公区原则上不接待办事人员,如确因工作业务需要进入办公区的,应征得窗口工作人员同意,并进行登记。
第五条 办事人员应当服从中心保安人员的管理,严禁携带危险品或违禁品进入大厅。
第六条 学龄前儿童、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监护人陪同下,限制进入中心办事大厅。
第七条 未经县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同意,办事人员不得在大厅从事拍照、摄像、录音等干扰正常工作的活动。
第八条 办事人员的车辆应当服从保安人员指挥,在划定的区域停放,严禁乱停乱放,影响其他车辆出入。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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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4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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