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想·兴法治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问答(第58期)
时间:2025-07-15 来源:法治大兴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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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奉法者强则国强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58.领导干部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2016年4月11日上午,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像往常一样,开庭审理一起普通征地拆迁行政案件。然而这次庭审不同寻常的是,贵州省一位副省长代表省政府坐在了被告席上。这是2014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后,全国首例省部级领导干部出庭应诉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如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成为常态,“告官不见官”的尴尬局面一去不复返。党的十八大以来,地方各级政府通过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意识和水平不断提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强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领导干部要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关键是要做到以下4点。一是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要依法办事,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治原则、法治精神。领导干部作出重大决策都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到兼听则明、防止偏听则暗,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2019年4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出台实施前,一些地方盲目建设开发区,领导干部仓促决策、项目仓促上马,土地征收纠纷不断等现象时常见诸报端,决策不合法无规矩。该条例明确将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所有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并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决策程序法治化有利于解决一些“一把手”“拍脑袋决策,拍胸脯担保,拍屁股走人”的现实顽疾,为领导干部决策上了一道“安全锁”。二是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有的领导干部认为自己办的是公事,只要出发点是好的就没关系,不顾法定的依据、程序、规则,结果导致违法。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将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进行清理、调整,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依法配置权力和职能,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明晰权力边界,严格职责权限。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决不能越界逾轨。三是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民之福祉,法之所系。领导干部要清醒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所处的岗位,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来为民谋利。必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增强执政为民理念,强化公仆意识,加快提升善于保护、有效保护、全面保护人民权益的能力。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切实保证人民群众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把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对人民的庄严承诺落到实处,用心用情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四是受监督,这既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保护。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对于领导干部而言,监督就是一盏探照灯,把自己置于监督之下,习惯在探照灯下工作,贪腐的病毒就无所遁形,“碰红线”的思想就难以萌芽,而不受监督的权力则是通向腐败的“捷径”。给自己划一个“特区”,拒绝监督、逃避监督,只会南辕北辙,再好的“金刚之身”也会变得锈迹斑斑,不堪一击。说到底,监督不是“找茬”,而是“消毒”。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越要加强监督。2021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提出“一把手”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监督,同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领导干部是否具有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直接决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效。我们要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识别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领导干部。要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不断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