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华府办〔2024〕7号和华府办函〔2024〕44号文件的公告
近日,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废止华府办〔2024〕7号和华府办函〔2024〕44号文件的公告》(华府〔2025〕9号),为便于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就《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废止文件的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妥善做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25〕1号)和《关于做好宅基地有关文件存在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梅市农农函〔2025〕153号)》等文件精神,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市、区)2019年9月30日以来出台的文件进行了审核,审核发现我县印发的《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五华县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华府办〔2024〕7号)和《五华县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实施意见》(华府办函〔2024〕44号)文件中涉及的“宅基地改革”“闲置宅基地”“有偿使用”“抵押”“跨村流转”等内容与当前最新政策要求不符,建议按程序修改或废止上述2份文件。结合当前我县实际,决定废止上述2份文件,并制定了《公告》。
二、制定程序及征求意见说明
《公告》的制定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于2025年8月21日至8月29日,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建议;二是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24个相关单位的意见,均无修改意见;三是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四是经起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五是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六是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该文件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完成了统一登记、编号和印发,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三、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最新政策文件规定,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妥善做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25〕1号)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经县政府2025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废止《五华县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华府办〔2024〕7号)和《五华县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实施意见》(华府办函〔2024〕44号)两份文件。
四、后续政策衔接情况
废止华府办〔2024〕7号和华府办函〔2024〕44号文件后,我县将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妥善做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25〕1号)要求,把工作重心放到宅基地规范管理上,健全制度、强化监管,不断提升宅基地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