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并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相关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