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修订)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安流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五华县安流镇人民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址:https://www.wuhua.gov.cn/xxgk/xzpd/alzrmzf/index.html。本机关当面受理点:本机关党政综合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753—4521190。
本机关还将采用简报、媒体、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 受理机构
单位负责人:戴俊浩;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部门:本机关党政综合办公室;办公地址为安流镇政府后栋四楼;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753—4521190;邮政编码:514437。
●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向安流镇人民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五华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见指南附件下载地址),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 二)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登录五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https://ysqgk.gd.gov.cn/753009/index)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安流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详见安流镇人民政府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其他
安流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753-4521190 。
附件1:五华县安流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附件2:五华县安流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