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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112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将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的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机构名称、职责、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分工,内设机构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2.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主要包括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机关名义印发的文件等。
  3.行政许可事项
  主要包括:本机关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4.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等方式公开。本机关网址(https://www.wuhua.gov.cn/xxgk/zfjg/xhbj/index.html)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五华县水寨镇华侨直街

办公联系电话:0753-4428103、环境信访投诉电话:0753-4436711,传真号码:0753-4433713,邮政编码:51440

(二)提出申请

向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五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详见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五)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以及《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向有关部门举报。


附件:1、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doc

      2、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其他组织).doc

      3、流程图.doc

   


  

     





附件:

1.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doc

2.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其他组织).doc

3.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