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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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9-30 |
标 题: | 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华县“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华府函〔2018〕89号 | 发布日期: | 2018-10-26 |
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华县“散乱污”
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有关单位:
现将《五华县“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环境保护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五华县“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会议精神,促进我县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289号)等省、市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全面排查摸清我县“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的方式实施分类整治。2018年重点整治城市交界区域、圩镇规划范围、工业集聚区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县“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倒逼发展转型,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保护环境、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多赢目标。
(二)“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界定。“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工业企业(场所),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场所);“乱”是指不符合国家、省或市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量、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工业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
(三)工作原则。各镇人民政府是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查整治工作。县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附件1)负责提供政策指导和操作指引,督导各镇开展工作。综合整治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禁止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做法。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完善整治方案。各镇及产业转移园管委会要制定、完善“散乱污”行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尚未制定方案的应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方案制定工作,已制定方案的要进一步与本方案进行衔接。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牵头督导,各镇人民政府、产业转移园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建立完整的整治清单。各镇、产业转移园管委会要深入开展拉网式排查、地毯式摸查,进一步摸清当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深入了解每家企业(场所)情况,明确存在的问题、处置方式、整治措施、责任部门和计划完成时限,建立准确、真实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分类整治清单。清单要按时报县环境保护局及县对应责任部门,做到不瞒报、不虚报、不乱报,形成完整的全县清单及部门清单。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科工商务局牵头督导,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综局、水务局、工商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配合,各镇人民政府、产业转移园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依法开展销号式集中整治。各镇、产业转移园管委会要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通过停产关闭、整合搬迁、升级改造三种方式分类制定处置清单,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整治工作要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省或市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工业企业(场所),坚决依法查处。关停取缔的“散乱污”要坚决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电、用水,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科工商务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综局、水务局、农业局、工商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五华供电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导,各镇人民政府、产业转移园管委会负责落实。
2.整合搬迁一批。对于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应停产、关闭条件,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我县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未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经镇政府综合评估,认为整合符合产业管理规模化、现代化要求,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应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园区,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科工商务局、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综局、水务局、农业局、工商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导,各镇人民政府、产业转移园管委会负责落实。
3.升级改造一批。对于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应停产、关闭条件,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我县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要加强排污监管,依法限期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科工商务局、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综局、水务局、农业局、工商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导,各镇人民政府、产业转移园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加强信息公开。县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建立五华县“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行动的信息公开制度,2018年9月30日前将“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在五华县人民政府官网专栏公示,公示内容要涵盖企业名称、地址、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时限等,2018年10月起,每月底前公开整治进度;设立专门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强宣传,曝光违法违规 “散乱污”企业;对于已查处的违法违规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 和“信用广东网”公示环境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
各镇人民政府、产业转移园管委会参照县做法负责做好本辖区“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行动的信息公开工作。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科工商务局牵头督导,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综局、水务局、农业局、工商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配合,各镇人民政府、产业转移园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8年9月30日)。
各镇人民政府、产业转移园管委会2018年9月30日前初步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摸查工作,填写《 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附件2),于9月25日前报县环境保护局。县环境保护局汇总形成全县“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9月30日前报县人民政府。
(二)清理整治阶段(2018年9月21日至9月30日)。
2018年完成率不低于全部整治任务的40%,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县“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动态清单,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6日前,向县环境保护局报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阶段性总结、《 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表》(附件3),更新的《 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新排查发现的在备注栏注明)一并上报,县环境保护局汇总形成全县整治清单、阶段性总结报县人民政府。
(三)总结复查阶段(201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为持续巩固整治成果,县人民政府“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情况进行核查。各镇人民政府及产业转移园管委会于2019年10月20日将“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总结报县环境保护局。县环境保护局将各镇产业转移园管委会“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及核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县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抓好“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县人民政府成立五华县“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詹庆东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张志远同志和县环境保护局局长邓瑜文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各镇及县产业转移园管委会、发展改革局、科工商务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县城综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业局、工商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五华供电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传达上级指示,指挥、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散乱污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汇总、报送整治工作情况。
各镇人民政府要参照县做法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做到督政和督企并重,切实压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各镇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排查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如期完成并取得实效。
(二)切实履职尽责。各镇人民政府及县产业转移园管委会是“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实施挂图作战,强化督导检查,切实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要加强行政和司法衔接,移送案件和关闭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管理相关系统。
(三)加强督查督导。各镇人民政府及县产业转移园管委会“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将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瞒报、漏报、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情节严重的,对其进行问责。
联系人:古锦堂 电话/传真:07534436711 邮箱:mzwhhj@126.com。
附件:
1. 县(镇)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2.《 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
3.《 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表》
4.相关表格填写说明
附件1
县(镇)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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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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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责 分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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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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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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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市相关要求,严把政策及审批关,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企业,并依法予以查处;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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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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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工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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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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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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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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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移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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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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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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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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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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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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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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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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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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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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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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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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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取水、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严格排查,依法查处非法“自备井”和非法入河排污口,对已关停取缔企业的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责令该企业限期恢复原状;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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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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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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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养殖基地、种植基地、工业园区外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以及违规使用闲置设施农业房屋、违规使用农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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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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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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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无须取得相关审批许可手续且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场所;对于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及时吊销营业执照或核准注销登记;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散乱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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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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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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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进行整治查处;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业企业(场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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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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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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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牵头负责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整治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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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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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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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实施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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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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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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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属不符合税务、消防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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