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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5-22
标  题: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出租房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  号: u534eu5e9cu529eu30142019u301510u53f7 发布日期: 2019-05-23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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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出租房屋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9年5月9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房地产管理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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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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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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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出租房屋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县辖区范围内城镇、工矿区的房屋租赁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可以依法出租。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

(三)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违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三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消防、住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税务、供电、供水、各镇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

(一)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以及治安管理;

(二)消防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四)税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五)住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六)供水部门和供电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租赁房屋供水、供电管理工作;

(七)镇人民政府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开展租赁房屋信息采集、登记等治安管理服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第六条  办理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及查处非法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采集、查核租赁房屋信息;

(二)建立健全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四)指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报送租赁房屋信息;

(五)指导各镇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培训机构工作人员;

(六)其他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住建、房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推进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第十条  出租人发现治安安全隐患和出租的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出租的房屋居住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采取措施,配合相关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对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解读链接:《五华县出租房屋管理规定(试行)》解读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