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规公文 > 县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114414240072244458/2021-00490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8-02
标  题: 五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年度第四批次)
文  号: 华府征〔2021〕25号 发布日期: 2021-08-02
字号:
华府征〔2021〕25号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1年度批次)

 

华府征〔2021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五华县安流镇葵樟村、龙中村、联和村,龙村镇龙村村、潭溪村,双华镇矮畲村(详见附件1)。

二、征收土地现状

(一)安流镇葵樟村深坵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38.3055亩,其中林地38.3055亩(涉及村民住宅0座);安流镇龙中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共38.5140 亩,其中林地38.5140亩(涉及村民住宅0座)安流镇联和村下门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6.0000亩,其中林地6.0000亩(涉及村民住宅0座)

(二)龙村镇龙村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共1.8000亩,其中旱地1.6470亩,其他农用地0.1530亩(涉及村民住宅0座);龙村镇潭溪村山下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0.9180 亩,其中旱地0.9180亩(涉及村民住宅0座)。

(三)双华镇矮畲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共3.5385亩,其中林地3.5385亩(涉及村民住宅0座)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14号)和《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一般性征地补偿标准〉和〈五华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华府办〔201716号)执行。本次征地留用地安置实行折算货币补偿安置按征地面积的15%执行,并以九类地区(安流镇)900/平方米、十类地区(龙村镇、双华镇)800/平方米折算货币补偿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社会保障

按照五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华县2021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华人社函〔202129号)执行。如遇上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

本公告期限自2021730日起至2021828日止(30)。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五华县自然资源局(地址:五华县水寨镇工业一路工业建设集团综合楼四楼,联系电话:07534189962)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

25号附件1 勘测定界图(2021年第四批次).pdf 

25号附件2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2021年第四批次).pdf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2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