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10-14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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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9月29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3日


解读链接:关于《五华县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说明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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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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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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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扶贫项目资产收益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益,提升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关于做好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农〔2018〕65号)、《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扶贫资产收益项目分配方案的通知》(华府办函〔2017〕2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收益是指主要包括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和县级预算安排投入到设施农业、加工、养殖、光伏、扶贫车间、扶贫厂房、乡村旅游等扶贫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其中包括第一、二轮扶贫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

第三条 扶贫资产项目管理,坚持保值增值、产权清晰、优先助贫、循环利用、监管规范的原则,重点发展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助力贫困群众脱贫增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和县级预算安排资金投入扶贫领域所形成资产的管理。社会帮扶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按出资者意愿可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扶贫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第五条 扶贫资产所有权,除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部分外,均归属于投资者,执行属地管理。镇、村实施的扶贫项目,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归镇人民政府或村集体所有。

所有统筹扶贫资金建立的县级扶贫资产收益项目资产由全县参加县级扶贫资产收益项目的村共同所有,由五华县惠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农投资公司)作为产权代表,负责管理和运营;所有资产收益项目的资产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抵押、转让。

第六条 扶贫资产所有者采取民主决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依据相关规定程序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其经营权。

经营主体包括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具有特色产业优势、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大户等。

扶贫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须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带贫机制、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同时明确经营者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扶贫资产经营方式包括集体自营、合作经营、农户承包、租赁、联营、委托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及独资经营等。经营期限由所有者与经营者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一年,最高不超过脱贫攻坚期后的三到五年(即2023年—2025年),脱贫攻坚结束后根据实际另行商定。

第七条 建立健全农户与实施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发挥村集体和农民合作社的纽带作用,鼓励将资产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产收益权明确到帮扶协议期限内所带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便于收益分配的动态调整。

第三章  扶贫资产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扶贫资产的所有者,根据各自权责和职能对资产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九条 扶贫资产的所有者要履行如下管理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制定和执行扶贫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清查制度、台账制度、评估制度、经营制度等管理制度;

(二)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维护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合法权益;

(四)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五)负责扶贫资产的收回和经营者的选定。

第十条 扶贫资产在发包、出租和发生所有权、经营权转移变更以及出现资产损毁时,要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法定程序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确认结果作为扶贫资产使用和处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扶贫资产运营方的项目实施主体,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约定支付固定收益。贫困户不承担任何项目经营风险,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外,贫困村也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资产收益扶贫实施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清偿债务后,应优先保障贫困村和贫困群众的权益。

第十二条 扶贫资产所有权的变卖、报废、转移及经营权或经营方式的变更均需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由镇人民政府通过公示公告等形式公开,提高透明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镇人民政府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转让。

第十三条 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受益对象、实施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群众享有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对扶贫资产履行监督职能。

第十四条 统筹扶贫资金用于投资固定收益项目的要履行如下管理职责:

(一)县级统筹的扶贫资金的使用、分配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县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配合参与;由惠农投资公司作为项目代表,负责合同签订、项目收益管理等。项目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由惠农投资公司及时足额缴入县财政局设立的扶贫基金专户。项目收益全部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合同期届满后,应按合同约定,原渠道全额退回投资的扶贫资金到惠农投资公司。退回的扶贫资金由县统筹安排,经提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专项用于支持产业扶贫项目,建立长效脱贫机制。

(二)镇或村统筹投资的扶贫资金的使用、分配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镇纪委、扶贫办、财政所等部门配合参与;由各镇经济联合总社或村经济联合社作为项目代表,负责做好合同签订、项目收益管理等。合同期届满后,应按合同约定,原渠道全额退回投资的扶贫资金到镇或村。退回的扶贫资金由镇村研究,结合本地区特色产业优势等,制定资金使用方案,依法进行公开公示,并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专项用于产业扶贫项目,建立长效脱贫机制。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五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管理,对扶贫资产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开发指导股负责扶贫资产统计、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健全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制度,履行管护责任,建立县、镇、村三级扶贫资产收益项目台账(见附件)。

第十六条 以镇或村统筹实施的扶贫资产收益项目,由镇设置扶贫项目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扶贫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实现收益、分配支出、带贫成效等内容。完善扶贫政策,健全扶贫带贫机制,充分发挥扶贫资产项目的带贫减贫作用。

第十七条 镇村建立的扶贫资产收益项目,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统筹谋划,组织项目有序推进,确保扶贫资产收益项目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全面落实村级公告公示制度,对扶贫资金的分配结果、项目安排、资金使用以及绩效评价等情况按规定时间依法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套取扶贫财政资金,非法处置国有或集体资产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不依法履约以及存在其他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实施主体,予以失信惩戒,将失信企业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同时按照有关程序追回补助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五华县扶贫资产收益项目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