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BGS-2024-002
关于印发《五华县财政性资金保值增值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级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库〔2017〕59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五华县财政性资金保值增值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五华县财政局
2024年3月25日
五华县财政性资金保值增值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级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库〔2017〕59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五华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专户资金和预算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中存放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梅州市范围内设有总行、分行或支行,拥有独立开展业务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保值增值业务,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可按国家规定将财政资金活期存款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等方式获取资金收益的业务操作。
第五条 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将财政性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操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需求。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第六条 商业银行参与资金定期存款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状况良好,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四)同一家商业银行只拥有一个评选席位,评选时应提交总行或分行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七条 定期存款期限可以分3个月、6个月、1年等,但不得超过1年(含1年),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竞争性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就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参与银行进行评分,财政部门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二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九条 县财政局会同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结算账户资金收支结余情况,科学预测财政性资金保值增值规模,报县人民政府同意批准。
第十条 将财政性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的采取竞争性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第十一条 将财政性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操作的流程:
(一)经县政府同意由县财政局组建由相关专家组成的评选委员会,开展具体事宜。
(二)公开评选前,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商业银行基本要求、报名方式及需要提供资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
(三)评选委员会根据评分规则,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参与竞争的商业银行进行评分。
(四)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认商业银行,并公示评选结果。
(五)与选定的商业银行签订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办理资金划转和到期收回手续。
(六)商业银行收到资金后,应于收款当日开具定期存款存单,载明存款银行名称、账号、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内容。
第三章 综合评分指标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综合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 综合评分指标坚持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利率水平、贡献度、服务水平等指标。其中经营状况指标主要反映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利率水平是指商业银行参与竞争所确认的定期存款利率水平,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贡献度指标主要反映商业银行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对五华县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持情况,包括对小微企业、三农、扶贫领域贷款等支持力度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主要反映商业银行提供支付结算、金融服务、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具体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根据县政府政策导向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按照国家和财政部以及省财政厅有关资金存放管理规定,组织做好财政性资金保值增值工作,指导、监督预算单位和商业银行开展财政性资金保值增值业务。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加强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办法,通过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强化各环节有效制衡,防范资金存放风险事件。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到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核查,了解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时调整操作办法,提高资金运作的透明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资金存放银行依法依规开展财政性资金存放业务,确保资金安全。未按规定办理资金存放业务,造成相关资金风险或损失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全额赔偿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向县财政局报告。县财政局视情节轻重,将采取暂停资金存放业务、取消分配额度、及时收回资金等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商业银行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汇划到期本息的;
(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三)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
(四)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包括提供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不真实,数据弄虚作假);
(五)经核实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六)可能危及财政性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在竞争取得定期存款时,应向县财政局出具廉政承诺书(格式见附件),承诺不得向相关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在本行亲属的业务、收入挂钩。
第二十一条 在开展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工作中,有关责任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县级已出台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银行廉政承诺书.docx
解读链接:关于《五华县财政性资金保值增值实施办法(暂行)》的解读说明